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市属12个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和驻我市的人民解放军选举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从1954年2月召开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开始,目前是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人大代表448人。
市人大常委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新中国成立后较长一段时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没有设立常务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级人民委员会代行其职权。改革开放后,为了加强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根据这一规定,1981年9月召开的新乡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新乡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现有组成人员共39人,其构成是:主任1人,副主任6人,秘书长1人,委员31人;委员由包括各民主党派在内的各方面代表和群团组织的负责人担任。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设有办事机构4个:办公室、调查研究室、信访室、法制室)
设有工作机构10个: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城市建设工作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设有派出机构3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大工作联络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大工作联络处、平原示范区人大工作联络处。
2016年3月,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成立专门委员会9个:法制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城市建设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预算监督委员会。2019年,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成立社会建设委员会。
根据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具有15项职权,概括起来有四个方面,即立法权、监督权、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决定权、任免权。(2015年12月我市正式获得地方立法权)。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和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市人大常委会在市委的领导下,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不断加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力度,与广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积极推进我市的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在我市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